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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實際可用容量標示產品,而非總內含物

Lesswrong·10 天前

我認為我們應該更新標籤法規,要求製造商標示消費者能合理提取的產品份量,而非容器內的總量,藉此對齊激勵機制並確保付費購買的是真正能使用的部分。

我總是會看單價:每一塊錢能買到多少份量?但這前提是我能用完所有的內容物。製造商標註「12 盎司」,不論我最後能用到完整的 12 盎司還是只有 6 盎司。萊雅(L'Oreal)曾販售過這樣的乳液:

這些液體化妝品容器僅能擠出廣告內容物的 43% 到 81%。 — Critcher et al. v. L'Oreal

儘管這些容器通常只能擠出不到廣告容量的一半,萊雅還是贏得了訴訟:法律規定,容器上標註的份量是指容器內的總量,而非消費者能從中取出的份量。但情況不一定要是這樣。我們的法律應該如何規定?

我們應該更新標籤法,要求製造商標註消費者能合理提取的份量。如果你有一個廣口、透明且內部光滑的容器,用橡膠刮刀就能取完所有內容物。如果你用的是窄口擠壓瓶,那就只能計算擠得出來的部分。或許製造商會轉向更有效率的包裝,又或者消費者會為了便利性而接受較高的單位成本。重點在於使誘因一致:為你能使用的部分付費。

事實上,有一個領域我們已經這麼做了:藥品。因為當醫生開出 10 毫升的處方時,你確實收到 10 毫升這件事至關重要,因此他們被要求測量損耗並進行調整。如果我們只能在經濟的一個領域這樣做,我同意藥品是個好選擇,但為什麼我們不全面推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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