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租房屋是否違法?
我研究了家庭與室友同住是否合法,發現大眾對居住人數限制的認知往往源於對分區法規的誤解或過時資訊。我的分析顯示,只要住戶以單一生活單位共同生活,在我調查的地區中,這類共享居住模式通常是合法的。
作為關於生活成本廣泛討論的一部分,Julia 和我正在談論家庭共用住房的話題。這演變成我們各自寫了一篇貼文(我的,她的),但家庭與室友同住實際上合法嗎?在我查過的地方,看起來答案是肯定的。
雖然土地分區管制(zoning)很複雜,而且我不是律師,但在我看來,人們通常對這種情況的描述比實際情況更具限制性且更為明確。例如,塔夫茨大學(Tufts University)聲稱:
梅德福(Medford)、薩默維爾(Somerville)和波士頓(Boston)等城市(以及該地區的其他城市)對非親屬關係者共同居住的公寓/房屋設有地方佔用條例。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條例:在梅德福,限制為 3 人;在薩默維爾為 4 人;在波士頓為 4 人,依此類推。
就我所知,這三者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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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德福(Medford):人們通常引用三人限制,但據我所知,這是基於對「寄宿者」(lodger)定義的誤解。梅德福:
- 未定義「家庭」(family)。
- 定義了「住戶」(household),指「佔用單一住房單元的所有人,無論其相互關係為何」。
- 將「寄宿者」定義為:「佔用生活和睡眠空間,沒有獨立烹飪設施,支付租金(無論是金錢或服務),可能包括伙食津貼;且非家務單位成員的人。」
- 由於合租房屋通常確實作為「單一家務單位」運作(例如共用廚房、一起用餐、臥室不鎖門、簽署單一共同租約、共用公共區域,且通常生活在一起),因此這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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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默維爾(Somerville):該限制已於兩年前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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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頓(Boston):將「家庭」定義為:「由血緣、婚姻、收養或其他類似家庭結合關係的一人或兩人以上,佔用一個居住單元並作為單一非營利家務單位生活,前提是五人或五人以上在高等教育機構註冊的全日制大學部學生群體,不應被視為構成家庭。」接著他們將「寄宿房」(lodging house)定義為:「任何住宅(宿舍、兄弟會、姊妹會、酒店、汽車旅館或公寓式酒店除外),其生活空間(無論是否有共用廚房設施)租給五人或五人以上,且這些人對整個住宅不享有平等權利,且不作為單一非營利家務單位生活。這類人可能獲得或不獲得伙食。就此定義而言,家庭即為一人。」我的理解是,一群作為單一家務單位生活的人(甚至是學生),並不會使該處所成為寄宿房。
這不僅僅是我對分區法規的解讀:2013 年在伍斯特(Worcester)也出現過類似問題:伍斯特市訴學院山物業案(City of Worcester v. College Hill Properties)。麻薩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裁定,無親屬關係的成年人共同租用一個單元並不使其成為寄宿房,因為他們是一個單一家務單位且租下了整個地方。
在其他地方可能會有不同的限制,但在我目前看過的所有地方,這種像家庭一樣生活在一起的共用住房(即使成員實際上沒有親屬關係)看起來都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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