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不當行為爭議的核心並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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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社群不當行為爭議並非為了釐清事實,而是針對當事人人格特質的審判,這種將人全盤否定或肯定的動態往往導致衝突失控並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在刑事法律中,控方和辯方各自試圖建立一個時間線——發生了什麼、地點、時間、誰參與其中——並藉此確定被告是否真的犯了罪。^([1])

社群不當行為爭議與此完全不同。

事實爭議極少發生,即使有,也不是問題的核心。社群爭議並非為了訴訟事實。它們的作用^([2])是訴訟三件事:

  • 被告的人格
  • 原告的人格
  • 鑑於第 1 點和第 2 點,該指控的重要性

我認為社群爭議中發生的所有糟糕事情,基本上都是這種情況造成的結果。

當被裁決的是一個人——他們在社群中的地位、他們持續獲取資源的權利、他們作為人的價值——情況就會感覺像是「全有或全無」,且往往會升級到失控的地步。

這種動態:

  • 阻礙了人們說出自己的經歷,一方面是因為他們可能不願為了非災難性的事情而「毀掉某人的一生」,另一方面是因為他們知道自己將面臨極其嚴厲的審視和批評,最終可能導致自己的生活被毀掉
  • 讓每個人都能避開去實際處理發生的事情,因為他們可以轉而關注關於當事人人格的其他證據
  • 讓每個被告(以及站在他們那一邊的人)處於極端的防禦姿態,這對尋求真相適得其反
  • 同樣讓原告處於全有或全無的立場,並可能導致原告誇大其詞,因為他們知道僅憑赤裸裸的事實不足以對整個人定罪
  • 同時引發了「每個人總是毫無保留地相信指控」和「從來沒有人認真對待指控」這兩種感覺

幾個具體的例子:

  • 一名社群組織者被十幾名不同的人指控違反了一系列基本道德準則。辯方對指控不屑一顧,並圍繞著「被告是社群中不可替代的支柱,做了很多好事,將他踢出或懲罰他會讓每個人的處境變得更糟」這一主張來建立論據。
  • 同樣地,當 Brent Dill 最初被指控有嚴重不當行為時,關於該案件的官方報告「沒有提到存在虐待指控」,且「讀起來很大程度上像是一份支持 Brent 的新聞稿」。

社群內部的衝突通常是一個可怕的雷區。我認為有些問題是因為這裡提到的動態而產生的,而更多的問題則是因為人們沒有明確意識到這就是其動態——他們相信衝突會透過某種事實調查任務得到解決,或者他們沒有意識到事情升級的速度有多快,因為他們不明白對相關人員來說,賭注是什麼。

我的希望是,僅僅指出這種情況正在發生,或許能幫助人們以一種對所有人來說災難性稍微小一點的方式來處理爭議。顯然還有更多因素,但也許這能有一點幫助。

  • ^(^)是的,這是從媒體上學到的過度簡化,但這是許多人從媒體上學到的,因此這可能是許多人看待刑事法律的方式。

  • ^(^)也就是說,它們實際上的作用,即使參與其中的人並非如此看待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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